摘要

目前,我国教师惩戒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模式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相比而言,德日英美等国更加注重对教育特性的尊重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运用。其中,部分国家甚至将教师惩戒行为认定为正当化事由。具体而言,这些国家主要是通过教育立法明确教师惩戒行为,并确立应当遵守的原则、方式、程序和限度等,进而借助相关教育规范保障刑法适用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为此,我国教师惩戒行为刑法规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借鉴和完善:注重教育特性的考量,以基本教育原理和指引为前提;加强教育立法,明确刑法的介入限度;引入正当化事由,平衡学生权利与教育秩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