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式重整源自美国破产法第363条,通用和克莱斯勒正是通过该条法律规定重整成功,但该种重整模式也引发了美国破产法学界关于其适用的正当性之辩。我国破产法虽未对出售式重整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众多出售式重整的案例。出售式重整的适用条件、资产价值的确定、信息披露、法院批准的条件和程序等法律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