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某小区的“代收代交费用”中列支了“电梯维保费”和“电梯年检费”。依据《张家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的规定,该小区的“电梯维保费”和“电梯年检费”不应由“代收代交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