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六条依次规定了自然人、其他组织及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资不抵债时的清偿分配规则。其中,自然人、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企业法人适用执行转破产制度,且在破产不能时适用优先清偿规则。实务中对两者存在混淆和争议,为解决该问题并提高执行转破产适用率,可借鉴《强制执行法(草案)》对《解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