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家族信托行业面临着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确、信托有效设立存在障碍、受托人的资格和责任不清晰、税收成本较重、社会保障及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法律困境。究其根源是我国信托法律的理论基础不完善,因此,我们可借鉴英美法系传统的“以受托人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以受托人承担明确的法定信义义务、信托责任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家族信托理论。针对家族信托具有私益性的特点,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针对家族信托设立、运行的实际需求,完善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设立、运行与解决纠纷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