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居住权相关规定仅有6个法律条文,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需通过法律解释去进一步完善。例如没有对居住权的取得方式、主体客体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和操作。本文以《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对居住权的设立、主客体范围作出论述,希望能够为居住权制度的解释和完善以及日常生活中的适用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照,也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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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