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激励私人诉讼,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诸多法律领域中得以适用,但是在内幕交易中引入该制度尚有争议。因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受侵害的投资者难以通过单独诉讼获得救济。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当前不适宜在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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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激励私人诉讼,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诸多法律领域中得以适用,但是在内幕交易中引入该制度尚有争议。因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受侵害的投资者难以通过单独诉讼获得救济。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当前不适宜在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