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科技本质上是风险科技,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科技有助于金融机构增强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升企业价值;而监管科技有助于金融监管当局更加有效地实施风险监管、降低监管成本。随着金融科技运用的深入,金融监管风险管理的重心将会部分地从传统金融类型风险向法律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第三方外包风险等非金融类型风险转移,并从微观金融风险向系统性金融风险转移,形成风险的"双漂移"机制。为更好地防范金融系统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应主动拥抱金融科技,积极探索应用金融科技提高监管效率的措施,提高监管人员应用金融科技的专业能力;在现行监管框架中融入金融科技,并进一步改革监管框架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跨国合作,共同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