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规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比较原则,加之欠缺理论上的准备,导致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疑问,比如: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股权到底自何时开始变动?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是否能产生足够的权利外观等等。本文将试图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