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船舶抵押权人可以便捷且最终实现权利,考虑到船舶优先权的特殊存在、船舶司法拍卖的现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建议《海商法》第11条增加“司法变卖”条款,以帮助船舶抵押权得到实现。这不仅有助于在实现船舶抵押权时,平衡相关船舶物权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人凭借已生效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权利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