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刑法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最根本、最透彻的方法即是对作为源头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检讨。刑法对于风险社会大可不必动辄架构新的风险刑法体系,风险社会相关理论无法通过刑法教义学的检验,其本身就是一道伪命题并不值得被刑法关注。最后,刑法重点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在当下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刑法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对理论界关于强弱人工智能分类做出否定,而后在厘清人工智能风险来源的前提下,以内外二元风险之“产品性”和“工具性”为基础来明确自己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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