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对社会利益进行整合,这是国家法与民间法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民间法既是一种规范体系,也是一种社会事实与治理资源。民间法作为规范体系,在其生成的过程中就已经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制度性整合;民间法作为社会事实,构成社会中的"共享定义",对社会利益进行互动性整合;民间法作为治理资源,关注具体的社会互动形式,对社会利益进行救济性整合。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就必须关注基层社会中固有的民间法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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