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依法为征收决定的公告日,但该规定与现实存在矛盾,导致实践中迟延补偿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裁判理据缺失等问题显现。借鉴德国关于征地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涉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争议的案件时,应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坚持评估时点非固化,确认征收补偿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着重考量过错原则,综合衡量评估点的重新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