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全新挑战。在我国当今法律制度框架下,关于作者识别和作品定义认定的统一标准较为模糊,存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不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标准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保护,应在法律上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力成果,创建人工智能创作物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完善激励机制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国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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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