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地方立法部门对于扩张管制性立法权限持有强烈意愿。地方人大的管制性立法是我国“备案审查”的主要对象之一,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则可以通过“默示权力理论”与“合成权力理论”予以证成,但是其“形式违法”、“实质违法”及“规避立法”等情形不容忽视。为此,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前置性管制立法”设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或设定“行政确认”等“前置性非禁制”措施;也可以通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适当增设行政处罚措施”,实施“过程性管制立法”。为了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人大在推进管制性立法的同时,亦当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