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据新设路径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时,需要明确三个问题:首先,在机构定位上,应将跨地区环保机构作为具有实体职权的政府部门进行设置;其次,在关系处理上,应通过明确跨地区环保机构和传统地方环保机构的职责及其各自隶属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在设置层级上,可按照生态环保部、跨省级环保机构以及跨市级环保机构三个层级对跨地区环保机构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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