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形态,是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保护。为了避免表见代理制度对正常生活秩序的过度破坏,立法必须提高其构成要件的达成难度,明确承认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在适用时必须从严认定,区分职务行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不同,在可以适用职务行为、狭义无权代理等制度解决无权代理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应尽量避免适用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