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中期武职犯罪条例的制定,是因为《大明律》为祖宗成法难以擅改,无法适应时代变革,且犯罪处罚体系发生根本变化,朝廷不得已进行的一种选择。中央立法官员针对武职官员的诸多犯罪行为制定了大量临时性条例,并加以整合归纳,形成了一套不同于《大明律》的新的法律适用体系。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中央立法官员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将中央的权威与意志通过条例的实施贯彻下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条例发挥着《大明律》所难以企及的作用。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