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份共有关系中,转让人通过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确定转让条件是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对“同等条件”应采取相对同等说,应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仅为受让人明知其交易的为共有动产份额时,优先购买权配置的权利性质应该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