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化解民事纠纷具有正当性,但公安机关化解的民事纠纷应当是可能或已经威胁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纠纷。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处于主力军地位,形成了被动末端反应的警务模式,民事纠纷化解数量多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的困境阻碍了我国公安法治建设。公安机关要转换角色,必须在党政领导下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机制,在基层建立警社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社区警力部署,提高民警的法治素养,增强法律甄别能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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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