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权上,明代出现了大量直接由皇帝控制的特务机构等分享甚至替代司法权的现象。明代享有司法权的众多主体,导致司法审判权"支离破碎",甚至"名存实亡"。名义上的司法审判主体在审判上处处受制,甚至并不享有实质上的司法审判权,形成"审判权虚置",造成明代"大案多枉"、"冤狱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