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为一件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符有逐级下行的特点,西州都督府并不能下符给校尉团。州府司马有判理州、府事务的职能,在文书处理中职掌通判,也可行判文书,但并不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签发文书,与州府司马职掌不符,而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中掌付勾稽和判理府务,可以造立签发文书。文书中钤盖的印章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首字为“左”,而咸亨三年西州仅有前庭府属左卫系统,印文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下军团符实是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机构某校尉团的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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