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更多考虑的是具体案件中学生人身损害的弥补,以实现法的公平价值目标,较少考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社会成本。如果以社会成本最小化为目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理分配应该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法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不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着眼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界定提供新视角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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