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其并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创意、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承认软件具有可专利性,将软件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亦将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性审查,使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产生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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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