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渎职侵权领域的部分侦查权,与监察机关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办产生了交叉互涉。双方互相移送案件的类型有两种:一是监察机关将已立案调查的司法渎职侵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撤销已立案侦查的司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后,连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对于在案件移送中产生的先前获取证据的转换问题,应当遵循分类对待、从严认定、酌情使用的原则,客观证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收集标准,言词证据则需要区分不同阶段及证据类型,技术手段获得的证据转换要具体考量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