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章程的法律本质是民法领域的民事主体组织契约,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行为结果。目前,我国高校章程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主要原因在于高校章程相关性立法没有契合高校的法律身份属性。在《民法典》已实施的背景下,在高校依法治理层面尽快落实《民法典》的宗旨下,高校章程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其重要。高校章程的相关性立法应当对高校章程的私法法律属性、办学组织者起草后出资者代表同意、符合民法法人治理机制的权利配置、章程制定和实施的司法审查保障等方面作出法律的保留规定,构建起公法强制性规则和私法任意性规则共同作用的法治体系保障,从而实现高校章程“依法”和“自治”相统一的内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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