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海洋权益愈来愈重要,海上维权与执法的定义不断演变,海上维权与执法实务不断提升,以海洋主权为核心和统一的法律体系亟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于2021年2月1日起实行,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为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与执法职责。然而在涉海实务上,海上维权与执法主体不仅有海警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对于涉海案件亦具有监督管理职能。海上维权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存在海警局与其他执法部门协作分工职责模糊,海上维权与执法行刑措施衔接不畅,海上维权与执法缺乏综合法执行机制框架,究其原因是尚未完全解决执法主体多头并存问题,海上维权与执法尚未出现统一的基本法,维权与执法的法律依据缺乏详明规定。因此,完善海上维权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应该明确海上维权与执法的主体及职能责任划分,明确海上维权与执法案件协作衔接的法定程序,海上协作主体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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