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种环境问题的出现不断催促着各种环境保护和解决机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机关,必然也要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政府的环境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事前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问题的预防义务;其次是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需要承担的后果。对此,有学者将其分为第一性环境责任和第二性环境责任,也有学者将其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政府环境责任设定合理与否、履行落实与否、监督严格与否都将对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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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