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分为法定的或有期间和意定的或有期间。或有期间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赋予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有利于避免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一方绝对的优势地位。保证期间、买受人异议期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异议期间、转租关系中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期间在性质上存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和或有期间之争。对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上述期间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起算的差异,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提出相应主张后,或有期间失去作用,转而进入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视阈,故或有期间具有另立门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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