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设置“法学院”的高等学校,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学院”的名称“五花八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理解上的偏差,一些高等学校把“法学”视为可以自由“点缀”的名词使用,于是出现了“政法学院”“法政学院”“法商学院”“文法学院”等各种二级学院的名称。“法学院”原本是“法律科学学院”的简称。从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和“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法学院”的名称规范统一是理应达成共识的。高等学校的“法学院”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不仅能够反映出管理者对法律科学的正确认识,还能够反映出对大学管理的水平。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