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对于正当防卫案件审前证明责任内容的留白,使实践操作产生了混乱。在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审前证明与认定呈现被激活的趋势下,对其审前证明责任应当从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两个维度入手。在自向证明的维度下应关注公安检察机关审前阶段证明职责如何履行,要注重扭转侦查人员取证的定势思维,培养其对正当防卫要件证据的敏感捕捉意识;提升防卫要件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对于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释法析理。在他向证明的维度下要关注正当防卫要件的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在审前阶段如何分配。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移送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的行为就是在审前程序中承担主观证明责任的表现,犯罪嫌疑人需要提出正当防卫的主张及不法侵害的相关线索以动摇检察官的心证,使案件处于无法排除正当防卫存在的合理怀疑的状态。对于正当防卫要件事实存疑的情况,则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审前阶段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