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水电工程合同造价组成中,人工预算价一般使用新发布的费用标准[1],而费用标准的发布与当期实际人工工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新旧标准的差异(涨幅系数)与实际情况不符。为客观公正地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调差系数,合同中可约定利用该系数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即便如此,通过对水电工程合同中人工费调差现状的阐述以及对合同人工费调差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现行的水电工程造价及调差规则下,按主流规则调整后的人工费依然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建议: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进行人工费二次调差或从规则上调整人工费调差指数势在必行。希望能为水电行业参建各方在人工费调差的合同条件设置、合同执行以及处理人工费调差等方面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