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现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信号说”与“节目说”的争论。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大的修改,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的修改也是这次修改当中一个大的争议,在一次审议稿中选择了“信号”的说法,而最后又改为“节目”的说法。伴随着《著作权法》的修订,有关广播组织权客体的争论也日益升温。本文将就关于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的二种争论进行深入研究,并剖析了广播组织权的建构目的,以探讨广播组织权客体的内涵意义选择更适应现状的观点。

  • 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