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针对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确立了完全损害赔偿的原则,完全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赔偿,还应包括可得利益赔偿,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如果只赔偿受损方的积极损失而不对受损方的可得利益进行赔偿,则受损方的损失仅能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那么受损方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方的行为。同时,合同法针对违约方的责任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避免违约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时负担过于沉重。本文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发,探讨在法律实务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