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是推进组织处理法治化的关键举措,但学术界共识不足,存在较大分歧。为此,《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建构起组织处理的五种类型,即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该规定不仅彰显出对组织处理百年历史的承继创新以及现实需求的法治回应,也突显出责任体系间的区隔思维以及权力限制的中国智慧,蕴含深刻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制度逻辑和价值逻辑。四维逻辑相互作用,既能有力阐释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举措,又能为进一步完善组织处理的类型化规定提供理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