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补充救济手段,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向来适用于个案中,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抽象,使得司法实践一直保持谨慎适用的态度。我国2013年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允许完全认缴,取消法定验资程序,这给债权人带来更高的交易风险。本文立足于改革的时代背景,通过对司法实践不同做法的案例分析,提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股东滥权的行为要件、债权人遭受损失的结果要件以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司法适用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完善立法和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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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