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复制行为与复制权紧密相连,复制权控制下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地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重复制作行为。物理特征和时空特征是复制行为必须具备的两个显著特征。只有明晰复制行为的物理特征和时空特征,才能将复制行为类型化为"从有到有"和"从无到有"两大类。同理,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复制行为与出版行为、复制行为与引用行为更好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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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