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腐败资产返还过程中,各国就资产流入国能否对返还时间,返还对象加以限制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对腐败资产的无条件返还符合资产返还原则设立的初衷和内在要求,是各主权国家相互尊重的体现,对资产流出国和资产流入国均有裨益。应当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订立协议"和"共同安排"进行限缩解释,并在实践中以国家监察委为对外挂牌的反腐败国家机构,并做好腐败资产的管理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