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保护义务的涉他效力

作者:王利玲
来源: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 29(14): 93-96.
DOI:10.15924/j.cnki.1009-5128.2014.14.019

摘要

依传统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对当事人主张契约责任。然而在特定契约类型中,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之保护义务亦应延及与债权人有特别关系之第三人,易言之,特定范围之第三人遭受不良履行之损害时,亦得向债务人主张契约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即为表率。我国民事立法应吸取其中之合理因素,构建完善的契约上第三人保护制度。

  • 单位
    吕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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