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是临床实践中常见的为保护患者利益而转变系争信息告知对象的做法,然而我国法律对其相关规定均不甚明晰。本文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具体制度展开探讨,界定其法律概念并提出临床应用的三个原则;适当借鉴英美法上医疗特权的相关理论,提出"不宜"包括的具体情形,主张应当将患者病情预后和拒绝治疗的后果纳入特殊告知义务的告知信息中;告知对象的选择不应严格受限于近亲属顺位,并应扩大适格告知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