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权利生成并非源自地理名称的纯粹符号意义,更深刻的成因在于符号游戏背后的财产利益与文化价值。地理标志权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共同共有权,权利人共同共有的乃是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利益,地理标志利益人的权利范围应基于自然人文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准确把握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合理界限,建构地理标志一元化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