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包括刑事诉讼指示和违反指示的程序性后果两部分。刑事诉讼行为违法是违反刑事诉讼指示的行为。欠缺违反刑事诉讼指示的程序性后果是刑事诉讼法的通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不可以机械地移植到刑事诉讼领域。通过分类法,本文致力于创设统合、科学的刑事诉讼违法及其后果的矩阵。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划分为单纯宣示性规则和无效支撑性规则。违反了无效支撑性规则的行为有可能是绝对无效的,也有可能是相对无效的。相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可以是宣告无效或违法矫正。有三种惯常的无效方式:裁判行为撤销、心证形成行为排除、程序形成行为无效。矫正的方式包括除去违法和忽视违法。如果违法的实体面也被审视,则减轻量刑和程序终止也应当视为两种程序性后果。当一个行为作为一种行为无效,而作为另一种行为有效时,还可能出现无效诉讼行为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