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在理论上有着强烈的争议,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将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一旦有任何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诉讼,都是将案件分给行政庭审理,但是这样的模式明显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不仅仅具有行政行为属性,还具有民事行为属性,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出现“行民交叉”现象,如果只一味地以行政案件对待,往往使案件处理陷入两难的僵局,裁判的“两个效果”也常常发生背离。所以首先必须厘清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以不动产性质作为基础优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诉讼模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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