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典权主客体范围的严格限制及传统典价制度下出典人和典权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典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渐趋式微。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考虑,典权制度有利于填补我国物权法框架中不动产质押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满足新农村建设融资的需求。因此我们建议,以我国现阶段《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就典权制度的主体、客体、典价、风险回赎机制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对典权进行现代化改造,并建议将其置于《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