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克辛教授提出的客观归责论受到了广泛关注,这种关注主要集中在是否将该理论引入我国,但对于客观归责论的具体内容仍缺乏深入分析。将客观归责论之第一阶层"制造不被允许风险"的辅助规则——"降低风险规则"等同于没有法益侵害、忽视行为人主观要素等隐含逻辑上的不当之处,而运用客观归责论之外的既有理论也能解决相关问题。作为应用性理论,客观归责论必须解决其理论性和实用性之间的"悖论"。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