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主管部门大量制定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起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向税收优惠,兼及税率等一般课税要素。该做法意图在税收基本制度法律保留及禁止转授权的约束下,为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创制行为提供合法性供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5条试图赋予该做法正当性。该条仅为"减税、免税"事项预留剩余立法空间,若干规范性文件涉及一般课税要素、"减税、免税"外其它优惠措施及普适性税率调整,无法藉该规定获致正当性。"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不改变财税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性质,批准/同意有转授权之嫌。财税主管部门确有掌握一定剩余立法权之必要,但需仰赖制度调整,不宜由其以违反上位法的方式自我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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