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视阈中,刑法的预防作用得到格外的重视,预防与责任主义有密切的关系。责任的基础指的是意志是否自由问题,预防不能成为责任的基础;功能责任论有主观归罪的嫌疑,用功能责任论取代规范责任论是激进的做法;罗克辛的"折中论"是责任主义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较合理的体现,但是该理论过于抽象,缺乏实质性内容,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所以,以"事后法尊重性"为第二次评价要素的"实质折中论"是刑法应对风险社会最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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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