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企业破产对外清偿债务是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应有义务,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方式主要有要求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连带清偿原则,还有以合伙人在企业内部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债务的分担清偿原则。当合伙企业破产时,清偿顺序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双重优先"原则,即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可同时清偿,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较大;另一种是"债务并存",分为严格并存模式和宽松模式,都强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目前,我国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先由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建议在合伙企业清偿中强调普通合伙人的补充性,更好地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