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解除纠纷中,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被解除方既不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也未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权利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由此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反向确认之诉",其本质上应为确认之诉。因合同解除效力自解除权行使时以确定,无论是否通过法院确认之诉的宣示,合同解除效力并不依当事人的请求而生变,故此类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解除权权利人不因"反向确认之诉"与解除权行使时间跨度长而丧失胜诉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除权审查原则,逐条对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解除异议行为效力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综合举证责任分配,对合同解除效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