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与专利均是保护方法类技术信息的重要法律手段,但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却没有像专利法一样将其权利范围延伸至依据该信息获得的产品上,这引发了一系列实践问题,如相关立法"缺位",司法标准不统一,权利人进口权无保障,以及侵权行为发现难、认定难、举证难等。在域外,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已建立商业秘密"延伸保护"制度,将权利范围从商业秘密本身延伸至"很大程度上依据该商业秘密获得的产品"或者"由窃取的技术性商业秘密而生产的产品"上,为我国解决前述问题提供了经验借鉴。因此,在顺应商业秘密"延伸保护"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我国可参考域外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商业秘密"延伸保护"制度,通过界定商业秘密"延伸保护"之产品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的方式,直接明确利用很大程度上依据商业秘密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